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侦查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但是,现在的侦查人员往往将其同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混同起来,存在侦查取证不到位,存在承办人员主观上对涉外案件的办理程序不清等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
从主体身份看,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护照复印件,但从何而来不清,即没有提取证据,也没有外事部门、出入境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何国籍、身份。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所持的护照是伪造的,但对此类问题,有的侦查机关根本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
(二)涉案人员在逃的多。
所办理的涉外案件,基本上都存在案犯在逃的情况。2005年发生的涉外案件中的12件31名犯罪嫌疑人,有9起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脱,抓获归案的仅有3件6人,提请批准逮捕的这六名犯罪嫌疑人也因证据不足全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没有一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在逃人犯的,个别侦查人员有急于求成的心理,取证粗糙,不论是嫌疑人在逃,或是同案犯在逃,一并提请审查逮捕,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链条,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如:2005年1说17日18时发生在C市的两起抢夺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都是三名外国人,二男一女,都是在商店要求兑换旧版人民币时,趁营业员不注意分别抢走3000元、3500元后逃脱。
(三)收集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在侦查取证时,不注意对全案情况的把握,所取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如犯罪嫌疑人汉森、热娜、阿曼涉嫌在超室的财务室抢劫一案中,六名超市员工的证言矛盾重重:有两名证人证明只有阿曼进入财务室,汉森、热娜在财务室门口,热那用手势将俊江叫出财务室,并拦着俊江不让回财务室。有三名证人证明三外国人全部进入财务室,俊江是被男的拉出财务室看商品等商品,后在准备回到财务室时又被外国男女拉出去看商品。证人在证明三犯罪嫌疑人是否进入财务室、谁将俊江叫出财务室以及俊江是否回到财务室又被叫出的情节上所证不一致,侦查机关认定汉森、热那帮助阿曼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存在矛盾。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对汉森、热娜的定性和批捕。
(四)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清。
在犯罪现场,被害人都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卷中却缺少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共同预谋、分工、分赃等情况的证据;而且,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与逃跑的人不认识,不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不存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涉嫌抢劫案,伊朗国籍的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供认,辩解是从武汉坐租的车到A市、B市的,开车的是中国人他并不认识,付租金每天500元。根本不认识同案犯,是在B市宾馆看到同她打招呼,但我不认识她。希腊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泰克始终否认有抢劫事实的存在并且辩解二人根本不相识。泰克辩解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腊一起从广州到的B市,在宾馆的住宿登记都是希腊帮助登记的,希腊是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TEKE.EMMAD是希腊国籍,三人之间是怎样相识、如何预谋、抢劫现金的去向等,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再如犯罪嫌疑人汉森、热那、阿曼三人抢劫案,在案的二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与在逃的阿曼根本不认识,不是一个国家的,更没有共同预谋的情况。现有卷中证据显示涉嫌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来自不同的三个国籍,但其所持的护照、签证是否真实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证明,又因抢钱的犯罪嫌疑人阿曼未抓获归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汉森、热娜与阿曼有抢劫的共同故意。
(五)取证不全面造成案件的流失是主要问题。
侦查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是该取的证据取不到位;有的是该调取的证据没有及时调取而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有的侦查人员侦查方法和手段还停留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上,过分看重和依赖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其它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这使得证据在侦查阶段就留有隐患。如犯罪嫌疑人帕维兹、那迪尔涉嫌盗窃案,案犯是当场抓获的,现场掉在地上被盗的人民币应当及时查对,以便认定盗窃的数额,可是,侦查人员不但没有查对,连被害人查后的情况也不记录,更没有对赃物的提取、被害人领取的证明材料;还有,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侦查机关对发案现场没有进行勘察;对应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应当做的刑事技术鉴定没有做等。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没有具体的盗窃数额、没有任何物证、缺少被害人的陈述等必要的证据,这样的侦查取证工作,为案件正常的刑事诉讼就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矛盾点。
(六)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辨认是指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由辨认人查看侦查人员向他出示的客体,并将此客体同自己以前曾经看到的,同案件有关的客体的记忆形象加以识别对照,对被出示辨认的客体同过去看到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一的认定过程。在侦查实践中,辨认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方法。正确的运用这种侦查方法,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通过辨认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查破案件,通过辨认可以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范围,辨认的结果对于查获犯罪嫌疑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辨认的方式:有的让被害人进行指认;有的组织人员辨认;有的采取对照片辨认等。但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制作的辨认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无法作为证据采用。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等三人涉嫌抢劫一案,侦查机关分别组织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在押的7名女犯和男犯,让被害人进行辨认,从形式看符合辨认程序的法律规定,从人数看组织了7名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最重要的对外国人进行辨认时,而是让6名中国人和唯一的一名涉案的外国人一起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这样的辨认程序没有任何意义。
(七)出警不及时,造成案犯逃脱。
审查逮捕的三起涉外刑事案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出警不及时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抢劫一案,被害人报案时就说明,犯罪嫌疑人驾车向东往高速收费站方向逃离,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两个多小时才部署侦查、围截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等侦查人员带领被害人到收费站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是在报警1小时后才驾驶轿车出收费站的。如果侦查机关能出警快点,这起案件的证据应当是很好收集的。再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在抢劫超市钱后,光着上身逃出超市坐进一辆京C33741的车辆逃走,竟然没有人追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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