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处在司法工作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石和文明执法的窗口,处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前沿机构,法庭执行工作的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笔者通过分析基层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来探寻应对基层法庭执行难的一点对策,进而化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审执不分带来不便。现实中各个法庭一般采取谁审理谁执行的做法,这就产生法庭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断案法官,执行案件时又是执行法官的现象,往往会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造成错觉和误解,进而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降低了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机率。
2、对基层法庭执行案件的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审执分立,法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执行局执行,或对人民法庭所办理的执行案件的标的额做出限制,挫伤基层法庭办案的积极性。
3、法庭无人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一般每个基层法庭人数在5人左右,每个法庭大都只有一、两个合议庭,有的法庭由于人才流失根本组不成合议庭,需要大量的人民陪审员来帮助,而且合议庭审判人员大都忙于审理案件,面对案件不断增加的现状,我们很难想像法庭的法官会有更多精力去顾及执行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的积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4、办案经费不足,物质装备过于落后,警备力量欠缺,影响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每个人民法庭少则管辖两三个乡镇,多则管辖四五个乡镇,管辖范围较大,且大部分法庭未配备法警,而随着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成为困绕基层人民法院的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诉讼费的大幅锐减,使法院开展工作困难,而基层法庭所受理的大量小标的案件以及农村常见纠纷却大量地增加,大量的案件从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涌入法院和法庭,而法庭一般又处于远离城市的边远乡镇,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而送达法律手续和执行则成为了法庭最大的难题,这也决定人民法庭通迅工具和交通工具的重要性,而基层法庭大多缺少交通工具,有的只有一辆面包车,而且这些车大多临近报废期,无法上牌照,在警车管理越来越严格的今天,这样的车基本上不能用于正常工作,法庭工作人员乘这些车去执行案件也不安全。另外,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摄影、录音、照像等设备更为缺少,许多现场资料得不到保存,给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带来困难。
5、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易受地方行政干预,不利于公正办案。一些涉及到地方乡镇村领导人员或乡镇企业时,易受阻碍。
6、法庭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培训较少,特别是执行业务不熟和经验欠缺,不注重执行艺术。执行工作具有社会性、流动性、分散性等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复杂性、流动性增强,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人民法庭所遇到的赖、躲、逃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他们能赖则赖,赖不过的就躲,躲不过去就逃,一逃就是几个月甚至数年,给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执行经验。
7、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不够规范,监督工作不到位。存在不通过立案庭统一办理执行立案手续或简化必要的执行程序,另,由于没有实行审执分立,自审自执时,有的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自己所审的案件确有错误,但仍隐藏遮掩,或是推拖不执行,或者是依照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强制执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解决上述问题和困难的思考与建议
1、提高对法庭执行工作意义认识,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自身优势和潜能,用好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控制涉案财产,执结辖区内的案件,减轻执行局的压力,以便于他们集中精力更好地执行重大、疑难案件。
2、法庭要设专职执行员,实行审执分离,审执有机的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不仅有负责审判的业务工作,同时要负责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为实行审执分离,具体做法是,在有条件的法庭设立执行小组,专门负责本庭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人员较少、审判力量相对较弱的法庭,可以尝试设立一个专职或兼职执行员,业务上由执行局负责指导,实行双重管理,审执分立,一案一号,不留空号。
3、建立乡村联络员协助执行网络机制。利用基层人民法庭大多在乡镇的地理位置优势,积极将工作面向农村,与乡政部门、村委会干部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其范围内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发动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以及财产状况和线索,及时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彻实做到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加快执行节奏,减少执行费用,充分利用司法资源。
4、实行巡回审理与巡回执行并驾齐驱,用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基层人民法庭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制度,需做到了即收、即审、即结案件,而且要同时即执案件,实现灵活审理,快速执结的效果,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使案件周期大幅度缩短。运用法庭审执并重的特点,抓住时机,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或在必要时及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生效裁判文书能顺利执行。
5、利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进行集中执行。对部分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法庭应因时制宜,利用农村的生活风俗习惯,在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农忙季节以及早晚被执行人在家里的时间进行集中执行,充分利用时机,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增强执行合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做到高质量的案件执行提速。
6、整合执行力量,法庭间成立执行快速反应小组。通过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工商、房管等部门的协调力度,提高法庭执行工作效率。促使执行快速反应,及时受理和快速掌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妥善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着力破解执行难。
7、加强对法庭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院立案庭审判流程管理职能,将法庭执行案件置于立案庭的监督之下。一方面,加强对法庭执行中的案件监督,对超审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办案人员,由立案庭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加强事后监督,建立健全执行案件评查制度,注重由各法庭对本法庭执结案件进行自查。同时加强审监庭力量,由审监庭对各法庭执结案件进行评查或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对法庭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院纪检组及时立案查处,以确保法庭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8、加强法制宣传,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与遣责。利用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期间,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对有履行能力而故间拖延时间或长期赖账及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公告的形式在集市、闹区、村口、当地电视台上公布其姓名、住址及欠债、拒不履行情况,利用社会舆论力量,谴责被执行人的行为,给其施加社会压力。对抗拒执行者,依法给予严厉制裁,确保执行顺利。
作者:邓久发
-
新律师的出路与困境
57人看过
-
独董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285人看过
-
保险公估业的困境与出路
377人看过
-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257人看过
-
浅谈乡镇内审工作现状与出路
87人看过
-
法院执行工作之浅见
473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浅议能否与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8缓刑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刑种。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罪名应该适用缓刑,哪些罪名不可以适用缓刑。不管什么罪名,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能判缓刑。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
-
法院执行庭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2法院执行庭职责: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法院执行庭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
执行庭执行笔录的作用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31、申请强制执行是启动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2、法院在接受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立案后,执行庭有权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了解对方的一些财产情况或是执行过程中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和解建议,这时候有的法官也会采取进行笔录的方式。3、执行庭在对被执行人,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了解被执行人的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目前的财产情况,以及了解实现执行请求的可能性,这时候也是需要进行笔录的。4、笔录是法官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记录,
-
当事人和法院执行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3当事人和法院执行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驱逐出境如何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9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