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贵州省遵义市的男子周某和同龄的苟某系邻居。去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小卖部买东西时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还相互推搡。其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见此状况的周某,以为苟某在开玩笑,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随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经尸检鉴定,苟某的死因是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警方认为周某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遵义县检察院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最终由周某向苟某家属赔偿6万元。
【律师说法】
“见死不救”并非犯罪
根据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曾认为周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是周某“见死不救”。事实上,这个说法不够严谨,可能是在媒体报道过程中发生的以讹传讹。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构成犯罪的人才可能负刑事责任,而周某“见死不救”并不是犯罪。一般说来,“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涉及违法或犯罪。因“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有四个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第二是业务上的要求,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第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说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的义务;第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周某和苟某之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周某发现苟某情况不对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其置之不顾的行为虽不道德,但不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的他人死亡。周某在和苟某玩闹的时候,不知道苟某有冠心病,也不可能预见自己推搡嬉笑的行为会导致苟某死亡,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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