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抢夺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32:29 222 人看过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数额难以确定,造成抢夺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抢夺罪的处罚分别确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以抢夺物品价值的大小来衡量的。而抢夺犯罪分子长期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被害人又较少报案,造成很多抢夺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存在侥幸心理,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即使其供述了多次抢夺犯罪行为,由于无法查找到受害人,被抢物品的实际价值无法核实,很难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法律规定的打击力度不够。刑法对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该怎么定罪处罚没有明确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之前,各地法院对该严重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统一的标准,依靠法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凭借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来定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对这类行为定性应在抢夺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两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但在个案中,如果抢夺罪处罚较重,说明行为人抢夺的数额已达到了应当判以较重刑罚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只以行为人犯抢夺罪处罚,其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就不能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若按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不仅行为人的抢夺行为逃避了刑事处罚,且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也不超过七年有期徒刑。相对受害人受到的不法侵害来说,这么定罪处罚明显偏轻。

3、抢夺中使用暴力如何定性问题。普通抢夺一般采取的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只要被害人没能及时警觉而反抗,对实施抢夺的行为按抢夺定性没有争议。但针对背包或手拧提包的被害人实施抢夺时,被害人为护财而紧紧抓住不放,抢夺者还强行夺取的行为是定抢夺还是定抢劫,认识很难统一,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对强夺的暴力程度难以把握。

4、抢夺罪重刑率偏低。自2000年以来,在抢夺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6人,重刑率为1.28%,相对偏低。造成抢夺罪重刑率偏低有以下原因:其一,目前抢夺案件绝大部分是数额达不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抢夺数额较大,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这是造成抢夺罪重刑率偏低的主要原因;其二,抢夺罪数额较大起点从1000元降至500元,致使属于数额较大的抢夺案件占的比例更大,从而导致重刑率有所下降;其三,在抢夺犯罪分子中有部分是未成年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从挽救、教育、矫正的原则出发,对此类案件一般要依法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其四,据统计,部分犯罪分子具有从轻、减轻或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判处;其五,有的被告人虽然供述作案多次,但由于取证上的困难,缺少有效证据,法院最终只认定作案一次或两次,无法从重判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罪犯就算被法院处以重刑,服刑时由于得到减刑或假释,很快刑满释放,客观上造成法院轻判的假象,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误会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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