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什么情形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何判断
首先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进行正确解释,这里的困难不仅包括公司的日常生产等经营上的困难,也包括公司事务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困难表示困难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通过股东单纯行使其股东权利己经不能克服。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出现了严重困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进行细化解释,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例如,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依据法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严重纠纷或者分歧,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作出决策,公司业务处于显著停顿状态,而股东对打破这种僵局又无能为力,为此公司正在遭受或者将要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2、公司股东在表决权上陷入僵局,而且在连续两个年度会议日期的期间内不能选出任期届满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继任者;
3、公司的资产正被滥用或流失,如董事不当挪用、处分公司资产,危及公司的存续,而股东对此无能为力;
4、股东遭受不当行为侵害,这表现为董事或其他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权利在公司里得不到最基本的尊重,公司成了侵害股东的工具,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5、其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因,等等。
最后,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毕竟是属于一个商业判断,法官作为公司外部人员很难对公司的经营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为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做法,规定法院在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定或者判决之前应征询对公司有监督权的主管机关的意见,以作法院正确判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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