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中,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处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变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例如从外地押解回侦查机关需要2天时间,则这2天应从24小时讯问和通知其家属或单位的法定期间内扣除,但路途时间仍然计算在侦察羁押期限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三、在刑事诉讼中,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主要有: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作精神病鉴定的医院和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密切相关,而非公安、检察等机关所能控制,因此适应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作慎重鉴定的需要。
上述可知,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有特殊情况的时候,都是不计入办案期限。遇到这些情况,办案期限就不能按常规的计算,要根据情况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灵活的变通。更多疑问,可以登录我们律师356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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