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3:18 193 人看过

劳部发[1995]207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

职工养者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现就贯彻《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略)

二、积极、稳妥地制订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各地区要按照《通知》

提出的本世纪末的目标要求,制订“覆盖计划”,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到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东南沿

海地区和中心城市至迟应在三年内基本完成这一计划,其他地区也应在五年内基本完成

这一计划。与此同时,首先对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和原有固定工两项养老基金实行合并

使用,并逐步对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成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

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三、恰当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应当以保障离退

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各地区在研究方案、确定待遇水平时,既要照顾到目前

的现实情况,更要有长远观点,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企业、职工、社会等各

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迎接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出发,

并与建立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结合起

来。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到适当的水平。

四、基本养老保险延糜晒?摇(2)笠岛透鋈巳?礁旱!8鞯厍??绦??毯屯菩懈?

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个人缴费比例随着工资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

负担能力逐步提高,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经济发展较快和职工工资增长较多的

地区和年度,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幅度也可以高一些。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

一般不再提高企业缴费的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延?

总额两项计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地区,应逐步改为按工资总额一项计缴养老保险费用;有

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全额收支养老保险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

个人帐户相结合,是依据我国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保障企业离退

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可以在每年7月1日,

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

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

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七、大力发展并逐步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改革,认真研究、推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

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帐户形式,具体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经

办机构等,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

度的指导,研究确定实施条件、补充水平、鼓励政策、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等基本

规范。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降低管理费用、保障资金安全、提供优质服

务等措施,积极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同时,要积极发展和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

保险,并可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合起来。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地区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采取多种措施,

提高收缴率。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制度;要

严格审核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控制管理费的支出;要建立定期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的制度,并向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社会公布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使

用情况,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立法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养老保险

基金的结余额,根据财政部、劳动部财社字[1994]59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

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

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各地区都应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明确职责、权限,健全规章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依法管理和运营。

九、搞好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各地区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

解,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主要目的是建立公平与效率

相结合的新机制,而不是普遍地、大幅度地增加待遇。与此同时,要妥善处理有关政策

的配套衔接问题,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按照新的基

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照原来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可以补足。

但对按照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比例、水平要严格控制,防止因其不合理提高而

干扰新办法的顺利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确定一个时限,将按原办法计发养

老金的标准工资基数固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此后,标准工资基数可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比例逐年适当调整,以作为与新办法的计发水平相比较依据。各地区要在

改革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十、组织好有关行业和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铁路、邮电、电力、中建、水

利、煤炭、有色、交通、石油、天然气、银行、民航等11个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

行业统筹的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按照进行初级全国统筹试点的要求,提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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