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与债权要求登记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04:55 120 人看过

担保物权优先与债权要登记。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担保物权保证哪个优先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因此物保也优先于保证。当甲以其所有财产为乙对丙的债权设立保证担保,同时甲也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为丁对戊的债权设立抵押权时,两个债权若均至其实现期,那么就该轿车而言,应当优先实现丁对戊的债权。

然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适用,其前提条件是物权具有对抗效力,也即该担保物权须经过公示。仍以上例为例,若轿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那么它就不能对抗乙对甲的保证担保的债权,所以也就发挥不了其作为物权的应有效力,对乙来说,从而只能与丁按照债之金钱额比例受偿轿车价值。(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用意思主义,即动产抵押权根据抵押合同而设立,因此须与抵押权和人保之间的冲突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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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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