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某某结合最高法近日通报的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被扣押光租船舶可申请拍卖
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营运并对营运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承租人常被称为二船东。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租中的当事船舶。
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被扣押的光租船舶,产生了能扣就能卖、能扣不能卖等不同意见。罗某某介绍说。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么一起案例,法院坚持了能扣就能卖的观点。债务人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在光租经营海芝轮期间欠下债务,而该轮的登记所有人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宁波海事法院通过扣押并最终拍卖海芝轮,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罗某某说,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法院多次召集专家学者、港航企业代表进行研讨,借鉴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等国际公约,参考世界主要航运大国法律,综合考虑我国外贸及航运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对物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能扣就能卖的观点。
司法解释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申请拍卖。
请求人申请扣船需提供担保
由于扣押会导致船舶中止正常营运,产生大额的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司法解释以需要担保为原则,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不区分诉前还是诉讼中申请扣押船舶。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罗某某表示,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因这两种情形申请扣押船舶的,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他进一步解释说,船员或海上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大多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如果坚持要求其提供担保,等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申请扣押船舶保全海事请求的权利。
此外,为使海事请求人能够在纠纷解决后及时返还担保,尽快投入生产与经营,司法解释规定,存在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等三种情形,可以返还扣船担保。
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还涉及到保障船员合法权益问题,特别是当船东弃船不管时,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更是孤立无助。中国法院依法保障外国船员合法权益。
在舟山市某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雪曼斯轮案中,该轮船船东被宣告破产,外籍船员困顿无助,宁波海事法院积极应对,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食宿问题,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安排船员回国。
船舶两次流拍可以进行变卖
船舶在被扣押期间无法营运,还会产生大量的看管费用、维持费用等支出,船舶偿债能力降低,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罗某某指出。
为提高船舶拍卖效率,司法解释对船舶拍卖公告期间、变卖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二次拍卖的公告时间可以按照拍卖法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无需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不少于30日的规定。
简化船舶变卖条件,明确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同时规定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以防止价格畸低损害船舶所有人及债权人利益。如果取得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低于评估价的50%进行变卖处理。
罗某某说,为提高船舶拍卖效率,从去年开始,一些海事法院开始探索通过网站拍卖船舶。
在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富通09轮案中,上海海事法院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交易平台拍卖富通09轮,经过32轮竞价,富通09轮以60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
协调法律冲突填补立法空白
据了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罗某某表示,海事法院在建制上虽为中级法院,但只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纠纷,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属于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应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进行处理。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拍卖船舶必须经过债权登记程序,拍卖价款要在已经登记的债权人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规定。哪些应当参照、哪些可以不参照,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鉴于执行中拍卖船舶同样产生消灭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效力,也需要进行公告、债权登记等程序。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罗某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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