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无效应当怎样办?
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在做出婚姻无效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来处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怎样结束重婚无效婚姻
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对于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无效婚姻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n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应当怎么办呢
161人看过
-
骗婚是否无效婚姻关系
424人看过
-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婚姻关系无效怎么确定当事人
470人看过
-
重婚应当解除哪一个婚姻关系
108人看过
-
宣告婚姻无效应当向哪些机关申请?
99人看过
-
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吗?
243人看过
-
同一婚姻关系受理了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怎样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2同一婚姻关系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
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如何办,具体的规定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02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在做出婚姻无效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来处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婚姻关系无效应该如何解决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30婚姻关系无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在做出婚姻无效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来处理。
-
婚姻法怎么认定无效婚姻关系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06婚姻当事人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视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
婚姻法规定收养关系应当怎样认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3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