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特殊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6:44:05 396 人看过

劳动合同中,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的当事人包括: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2、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劳动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审查内容有哪些

1、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的性质,即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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