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02:43 374 人看过

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01-03生效日期:1988-01-03发布部门:省劳动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国营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困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三)因退休、退职、工伤死亡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均有权提出申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遵循合法、就地、及时解决的原则;采取调解、仲裁的方式公正处理。

第五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的,应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或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由代理人(包括全权委托和部分委托)按照委托的权限和事项参加全部或部分调解仲裁活动。

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本部门所属企业正确执行《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搞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根据本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确定,一般可由三至七人组成。企业行政方面的代表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一般可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八条省和地、市、县(市、区)应建立仲裁委员会,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上按地域管辖,一般由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地(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跨县(市、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提请处理的劳动争议和在本地(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集体争议,以及地(市)直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跨地、市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省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第十条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一般应由同级劳动、工会和经委三方代表组成。一般以每方一人为宜,设主任一人,委员两人。三方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同级其他负责人代理参加。

省和地、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各三人,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三人。与仲裁案件有关的其他部门也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应配备若干专职仲裁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办理劳动争议处理事项。仲裁办公室为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协助工作,受聘人可就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意见,并指定专人调查,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不得强制。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

经调解的劳动争议,无论是否达成协议,均应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或申诉人所在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

(二)被诉人企业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或被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三)争议的内容和申请的理由、证据和要求;

(四)调解不成的原因。

第十五条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理劳动争议:

(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召集会议进行仲裁;

(二)当事人双方因正当理由不能到会的,均可委托代理人,但应经仲裁委员会认可。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出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披诉人按缺席仲裁;

(三)仲裁会议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诉和辩论,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由仲裁会议评议后进行裁决,

(四)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经裁决的争议案,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教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或企业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事项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四)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或调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仲裁会议评议争议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戴决,认定有错误需要改变的,可以提交本级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机关发现下级仲裁机关的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审理。

仲裁委员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委托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陕西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私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私营企业主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三)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着重调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保护私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
    2023-04-22
    18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债券的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严禁强迫或摊派。第五条发行企业债券,由省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额度控制。发行企业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市、地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发行债券企业除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外,还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证明。(二)企业发行债券的评估报告。关联法规:第七条债券票面必须载明规定的内容,债
    2023-06-05
    8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三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企业需要招用工人,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工资计划,并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和确定的招工地区内组织招收。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开招工简章。简章主要内容应包括:招工的具体政策,招收对象、条件、人数、男女比例、行业、工种、待遇、招收时间、办法、考试科目以及招工单位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招工简章,
    2023-06-09
    456人看过
  • 2021年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梳理总结我省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全部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着力构建密切配合、无缝衔接、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和可委托司法所事项,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的衔接配合、居住地确定,监督管理中的分类管理、申请外出及异地就学协管,教育帮扶中的公益活动组织、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申请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2023-07-08
    326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要指出的是,调解程序也是一个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2023-03-26
    203人看过
  • 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省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一
    2023-06-09
    188人看过
  • 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和仲裁组织第三章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营企业(包括中省直企业,下同)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重实事,重调查研究,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第四条劳动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仲裁机关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其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第二章调解和仲裁组织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
    2023-04-22
    76人看过
  • 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省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第五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十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十学时。第六条企业职工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
    2023-06-09
    414人看过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
    2023-06-10
    427人看过
  • 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的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含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工人(临时工除外)。第三条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与加强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既对企业负责,又对职工负责。第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本企业的厂规厂纪,教育和监督全体职工严格遵守。第五条企业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辞退职工,应由职工所在车间(科室)提出辞退理由,经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由厂长(经理)批准。招、聘干部辞退后,其招、聘合同即自行解除。辞退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2023-06-09
    348人看过
  •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第三条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第四条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
    2023-04-22
    62人看过
  •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
    2023-04-21
    49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职能、机构、编制确定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公务员录用的依据。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等。级别根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需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对职位进行设置。同时,还要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成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和晋升等方面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划分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划分规定》是我国公务
    2023-11-12
    317人看过
  •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月施行
    敢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五千元本报讯(记者张小林实习生张琳娜)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该《规定》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按
    2023-06-09
    29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4
      1、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第三条,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
    •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1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有:(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帖、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管辖地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会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区仲裁委员
    •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7
      我来给这位朋友讲一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什么吧: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2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