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客班船应当按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准的班次、航线、起讫站点营运;未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船舶的班次、航线、起讫站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运营经济效益分析;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二节省内内河旅客运输企业开业,申报资料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运营经济效益分析)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
工商部门提供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六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4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包括企业资信证明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对交通运输业实行限制投资的,水上运输企业(中方控股)
5
公司章程及固定办公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二节省内内河旅客运输企业开业,申报资料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等;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7
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下载]
必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
海事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9
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
海事部门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10
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
1个工作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二节省内内河旅客运输企业开业,申报资料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运营经济效益分析)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六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对交通运输业实行限制投资的,水上运输企业(中方控股)《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二节省内内河旅客运输企业开业,申报资料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
1个工作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二节省内内河旅客运输企业开业,申报资料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运营经济效益分析)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六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对交通运输业实行限制投资的,水上运输企业(中方控股)《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二节省内内河旅客运输企业开业,申报资料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考评)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港航管理科全体人员
3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考核合格进入下一流程/考核不合格,港航科书面通知窗口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聂海
1个工作日
1.对预审意见中提出的填写错误等问题是否进行了更正和完善;2.对照“现场踏勘返回资料清单”的内容,审查踏勘组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3.所有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祖其
2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监督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1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监督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区04航务窗口。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2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客班船应当按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准的班次、航线、起讫站点营运;未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船舶的班次、航线、起讫站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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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道路运输营业执照流程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9车辆维修, 1.去辖区工商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准完名称会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拿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场地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如是租赁的场地,除了合同外,还需要租赁方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到辖区工商去填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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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0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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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可以投入运营水路运输船舶?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18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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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许可证被吊销后客运经营权怎么办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30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