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庄是个西瓜之乡,今年夏天,村里为解决用水困难,打了一眼深井,但由于电源线和变压器不配套,一直不能使用。经他们多次申请,县供电局派外线电工张某带三个徒弟来承担安装任务。
正巧张师傅的儿子是城里卖水果的个体户,他一听到父亲正在某庄施工,就提出让村里帮他弄些物美价廉的好西瓜。村里为了能早日完工,只好满口答应。张师傅的儿子就以低于市价一半的价格,从这个村庄买了一车西瓜。张师傅的儿子占了便宜,没几天又跑来买瓜。村里人觉得他贪得无厌,第二次就没给他补贴,瓜虽然不错,但价是按市场价算的,张师傅的儿子不高兴,到父亲那儿发了一通牢骚,张师傅仍下工作就装病回家了。
由于工期紧,施工时间拉长,受损失的还是村里,故村里赶紧派人去张师傅家赔理道歉。这时张师傅和他儿子提出,村里必须与张师傅的儿子订一份西瓜供货合同,这年夏天,得充分满足了他的销售需求,价格要比市价便宜三分之一。迫于无奈,村干部只好在合同上签字。这样,张师傅才回到村里,按期完成了安装任务。
安装工程全部完工以后,供电局已开始正常送电,深井开始使用了。村民委员会在与供电局结算工程款时,将所有张师傅的儿子应付而没付的瓜款列了一张清单,并写了一封检举信,揭发张师傅在施工中以权谋取私的不正之风。县供电局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立即向县有关领导作了汇报,现在,县里在研究处理办法时,大家对此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部分同志认为,供电局职工在农村施工过程中,乘人家急于用电利用职权,敲诈勒索,低价买瓜,这种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无疑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应由法院认定这种买卖是无效民事行为,由张师傅和他儿子共同负担赔偿某村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一部分同志认为,供电局的职工在正常的业务施工中,为了给自己的家人谋取私利,竟然以停工相威胁。尽管张师傅没有多少积极的作为,但安装是其法定的职责,以消极的不作为,同样给某村造成了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这应是胁迫的民事行为。在性质上和情节上,比乘人之危的行为更为严重。因此除了对张师傅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对其以胁迫行为而迫使某村与其儿子所签订的西瓜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并由他们负责赔偿某村的经济损失。请教律师,该村与张师傅的儿子订立的合同应属什么性质?有效吗?
答:其实,双方的理解都不太正确。正确的理解应是,一开始某村卖给张师傅那一车瓜,张师傅只是利用了某村的紧迫需要,由于当时张师傅并未实施任何胁迫行为,故只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而后来张师傅的儿子买不到便宜的瓜,张师傅就以停工这种不作为的形式相威胁,他儿子正是由于他的这种做法才买到了便宜瓜,无疑这才是胁迫的民事行为,从合同订立时起,这种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该村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消买卖合同或变更合同,由此给该村造成损失的,张师傅和他儿子共同负担赔偿。
从民法理论上看,在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危难和急迫需要与获利的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无关,而在胁迫的民事行为中,胁迫者必须有故意的胁迫行为,而且正是由于其这种胁迫行为,使表意人产生了恐惧,进而才实施了违背其本意的民事行为。这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与胁迫的民事行为间的最基本的区别。
(原标题:利用职权借机贱价买瓜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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