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资的监管,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由于每期认缴出资都详细登记,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很容易掌握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只能判定其出资总额是否按时缴付,每期认缴情况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监督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比较困难。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时还好统一,因为认定违规(违法)事实最终都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但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两种登记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司与股东(发起人)的规范与处罚就不能一样了。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公司,应当“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公司,不需要改变认缴最终到位期限的则应当“责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也不一样了,前者应按该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则应按该条第二款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什么是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
这是登记制度的改革,过去是"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现在是"认缴登记制",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
但是,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的。而且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只不过工商局登记不登记的区别。
1、认缴出资额的概念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2、实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二、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是多久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一)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二)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内责任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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