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标准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2:14:31 158 人看过

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且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途径

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形: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一千一百一十六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简而言之,其一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其二就是通过诉讼解除,由法院判定是否达到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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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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