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不定期劳动合同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定期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未重新订立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后形成的不定期劳动关系,尽管司法解释上用的是终止一词,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就会使用人单位因为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受益。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而非新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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