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02:06 374 人看过

一、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根据新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刑诉法对刑事自诉制度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运行机制上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自诉人举证难。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起诉或者庭审中,自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或者出示证据,若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起诉被驳回或败诉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利因素。

1、自诉人没有侦查权。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被不法侵害后,有很多证据需要刑事侦查手段才能获取,而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民个人享有刑事侦查权,因此,有很多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自诉人是难以获取,更谈不上履行举证义务。

2、自诉人没有查阅权。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在提起自诉前,享有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被害人在起诉前,因无法了解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掌握了多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致无法预料自己提起自诉后的胜败风险是多少。

3、被害人向证人取证难。被害人的权利被侵犯后,往往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作一般民事纠纷,如果是伤害案件,就通知被害人先治疗,待治愈后处理,当时对现场没有勘查,对证人以及被告人没有询问。如果被害人被确定为轻伤,公安机关既不询问被害人有否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不征求被害人是否需要侦查,即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诉。这时,被害人才开始自行收集证据,一方面在时间上被害人已经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期;另一方面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与某些证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或者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处于自诉利益或害怕被告人报复等原因,而不愿为被害人作证,况且被害人又不具有公安、检察机关运用侦查手段来获取证据的权利。

4、被害人申请鉴定难。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且大部分属经济生活困难,寻求服务、收费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难。

(二)自诉人起诉难。根据刑诉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发生刑事案件时,仅仅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则依照刑诉法第88条的规定,对属自诉案件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在立案后,一旦发现是自诉案件,即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则依据刑诉法第89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如轻伤案件(这类案件占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90%以上),但围绕着是否需要侦查这一焦点问题,往往形成分歧。一般来说,来法院自诉的案件,自诉人大都能提供否被告人人数,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证据,而对伤害的具体过程、致伤凶器、人证、物证和被告人犯罪后的居所地(下落不明)等证据难以提供,有的甚至连伤情鉴定结论,原、被告提供的都不一。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伤害案件是一种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必然因果关系的犯罪,其伤害行为和结果证据的提供,是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法院认为,在这类伤害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提供不了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或起诉时被告人的居所地,应属于需要侦查的轻伤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公安机关认为,这类案件大多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因而,一旦被害人控告到公安机关,他们往往不立案侦查,只做一些调处工作,调处不成,便以不需要侦查为由,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一推了之。造成被害人往来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告状。这样一来,既延误办案时机,又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法院调查取证难。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仅凭的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而往往在审理中,才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和举证证明的事实相差甚远。案发后,几经有关部门调处,延误了办案时机,加之当事人不懂固定证据,且自诉案件是在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证人挨于情面,怕得罪人或不懂法,不愿出证或给双方所出证词不一,致使法院调查、复核证据相当困难。

(四)人民法院审理难。一是由于人员大流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或开庭传票难。二是自诉案件立案后,一些被告人惧怕法律而外逃,人民法院没有抓捕、通缉权,只有中止案件审理,导致案件长期不能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由于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难,伤害、侮辱等自诉案件提出反诉的又较多,致使证据不好认定,案情扑朔迷离,法院审理下判难。

(五)从快惩罚犯罪难。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因被告人居无定所或者一些主要证据难以收集或者基本证据不扎实,导致法院动员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类犯罪及时惩罚不力,目前呈上升趋势。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自1998年到2001年底,共审结自诉案件384件(其中伤害案件34件,重婚案件8件,侮辱案件2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880件的43.64%。所审结的自诉案件,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结案33件占8.59%;调解撤诉291件,占75.78%。判处刑罚结案59件,占15.37%。由此可见,刑事自诉案件占80%以上的都是以证据不足或不充分驳回起诉或自诉人违心撤诉结案。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法院依法调查、收集不到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法院最终只能驳回起诉或动员自诉人撤诉,案件本身没有解决,又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没有打击,也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与刑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容易给公众造成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法院执法不公的错觉。

(六)司法效率较低。据笔者所了解,法院所审结的刑事自诉案件,没有一件案件法官没有调查、复核证据,有的少则几次多则几十次。因法院没有侦查权,有很多证据难以获取,这样使很多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予结案。由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导致在法院审判力量或司法权限不变的情况下,自诉案件大量上升,审理周期较长,司法效率较低,这样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自诉相关文章
  • 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安全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村学校网点布局调整后,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优化的教师队伍,优良的教学环境,让人感受到教育集约化的优点,但是对于新建后的校园安全问题,仍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一、交通问题与撤并之前比较,农村乡镇中学学生上下学并未受太多影响,因为每乡的小学生毕业后都要集中到乡内同一所中学上学,早已成了习惯。但是对于撤并后新教学楼所在地以外村屯的小学生来说,每天的上学放学就成了家长、学校担心的头等大事。一般来说,新建的教学网点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各个乡镇所辖的地域林立多样,有狭长的,有扁圆的,有三角的,学生距学校的远近各不相同。近点的三五里路,远点的十里八里,最远的有二十多里甚至是几十里。而有空闲、有条件接送孩子上学的家庭并不是很多。大部分离校远的学生选择了新的上、下学方式——乘坐校运车,因乘坐校车上下学产生的不安全隐患也随之而生。1、学生等车。各村屯候车点或路边候车点学生松散。少数学生有家长接送,多数孩子等
    2023-05-03
    430人看过
  • 刑事抗诉制度研究有何规定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一、什么是刑事抗诉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书的有问题,并提供证据证实该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不同意见,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刑事抗
    2023-03-16
    414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超审限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是当社会系统中发生刑事案件或出现涉及犯罪的纠纷时,通过司法机关以惩罚犯罪、保障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则是国家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以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法律制度。它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生命的诉讼程序,所以说它是国家专政机器中最重要、最严酷的诉讼程序。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以来,审理期限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关注。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司法人员对审限问题也更加重视,更注重案件审理期限,致力提高办案效率。尽管如此,但超审限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说,通过对现有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进而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分析和解构,以审慎的态度,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超审限问题的答案,于每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而言,乃义不容辞的责任。一
    2023-06-11
    119人看过
  • 廉租房制度问题与对策探讨
    制度问题与对策探讨1)廉租房准入机制尚不完善。廉租房准入机制尚未解决租住标准的制定、申请资格的认定这两个技术性问题。廉租房的现行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一系列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保障家庭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以及符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约占整个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国务院在200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计划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期末,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
    2023-06-10
    147人看过
  • 医院四级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与对策建议
    医院四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构成伤残的,还应当在赔偿时考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平均工资标准,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等来计算。医疗事故四级分级标准(一)四级的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的下列情形之一:1、双侧轻度不完全型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出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出上颌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的;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
    2023-07-02
    52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一、证人的含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一)证人的含义什么是证人?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貌似简单,实则较为复杂。证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因知道案件有关情况而向法定机构作出陈述或提供情况的人,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证人的具体界定有着不同的理念。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指经过宣誓之后在庭审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通常意义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甚至还包括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等。英美国家以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做出判断,将证人分为两类:一种为非专家证人(laywitness),这种证人的作证来源是依据其感觉器官获得某种程度上的记忆,其在诉讼中所作的证言就是感知证言(percipienttestimony);另一种为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鉴定人,这种证人的作证来源是基于特定
    2023-04-22
    315人看过
  • 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遵循WTO规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健全法律制度,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外国投资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当前政府、企业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规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WTO立法体系,在新形势下的外资促进与管理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国民待遇的历史演进(一)国民待遇的缘起和演进国民待遇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指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本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国民待遇法律概念的提起,是国际经济交往漫长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有着密切联系。在商品经济尚不
    2023-06-05
    38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推进的过程。党和国家历来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的政策。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则已有所规定。2010年5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这一规则作为单独的司法解释文件加以专门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用5个条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实
    2023-06-11
    241人看过
  • 研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和自首。在刑事诉讼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此外,还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和监督、考察任务。债务纠纷搞成刑事案件敲诈勒索如何处理1、债务纠纷搞成刑事案件,对方进行敲诈勒索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2023-07-03
    426人看过
  • 知识产权人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正成为高生产力、高附加值以及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和手段,进而成为企业和国家竞争的焦点。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成为发展短板。何谓知识产权人才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知识产权运行环节出发,国内外学者比较认同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人才。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人才通常分为六类:一是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程人员与管理经营人员,比如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专员、知识产权经理等。二是专业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代理与法律服务人员,比如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等。三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专利及商标审查人员。四是各级司法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五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
    2023-06-05
    300人看过
  • 城镇化补偿的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7〕92号发布日期:2007-9-12执行日期:2007-9-12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2023-07-02
    217人看过
  • 刑事申诉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初探
    设立刑事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诉讼活动终结后又一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但由于法律对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规定不尽完善及申诉人法律意识的差异,实践中滥用申诉权之情况并不少见。为此,分析和研究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申诉的范围、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息讼止争、扶正祛邪、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结合近年司法工作实践,本文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析。一、刑诉法关于刑事申诉范围的规定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现行刑诉法对刑事申诉范围的规定,在基本保留了旧刑诉法规定的申诉范围模式上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申诉权,如在一些诉讼程序上增设了让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方式,用以监督、制约这些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刑诉法关于刑事申诉范围规定大体可归类为以
    2023-04-22
    344人看过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法人的构想》,《政法论坛》1995年第4期。),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不妥,因为:
    2023-06-06
    335人看过
  • 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研究/芦志锋
    style=\"margin-bottom:6px;\">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研究芦志锋[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质证法律关系和质证制度作了局部的剖析,并对质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以及影响其功能发挥的情形作了初步的探讨,最后本文还对我国质证制度的现状作了一些分析,希望能为我国质证制度的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关键字]质证法律关系质证的功能诉讼环境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关于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有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
    2023-06-08
    41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更多>

    #刑事自诉
    相关咨询
    • 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的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9
      长期以来,困扰证券领域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本书从涉及证券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出发,就实体衔接、程序衔接、衔接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并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提出自己的衔接机制方案。本书的主要内容框架由导论和四大部分组成:导论、 第一编“规范分析”、 第二编“实证分析”、 第三编
    • 不起诉制度中的裁量权问题研究表明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
      第一章,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历史沿革进行探讨。一方面,对我国古代不起诉裁量权、新中国建国前后不起诉裁量权、免予起诉制度及不起诉裁量权的现有规定进行论述分析,从而阐明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对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的不起诉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及对其规制情况进行考察,通过比较分析以期对相关制度有所借鉴。 第二章,对不起诉裁量权及适用现状进行论述。笔者从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谈起,阐述对
    • 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
    • 在我国面对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这样的情况要如何去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7
      引言:一般知识与思想系统中的管制6-8 一、管制刑概述8-21 (一)管制刑的历史演进8-16 1、管制的雏形8 2、作为强制措施与刑罚方法的管制8-11 3、作为刑罚的管制11-16 (二)管制刑的定义16-19 (三)管制刑的特征19-21 二、管制刑的实践21-26 (一)管制刑的适用情况21-23 (二)管制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3-26 三、管制刑改造26-47 (一)管制刑存废论
    • 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5
      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 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