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可以确定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分居两年诉讼离婚的条件在于是否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非感情不和的分居,法院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因此,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是不合法的。正确的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到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就算分居多年,在法律上也还是婚姻关系。
另外,两年的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夫妻分居两年,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天算起。这种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而不是累计两年;如果是在分居后同居,则应在同居和分居后的第二天重新计算。分居实际上并不容易证明,特别是在证明连续性方面。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必须证明分居的真实性。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如另一方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或证人等。
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视为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在刚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无论分居多少年,都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方式解除。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民法典》规定,自协议离婚起三十日内,可随时撤销离婚申请,三十日后生效,但家暴等损害对方的情形除外。
一、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时间两年理解是什么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理解: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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