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竞合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4:40 429 人看过

现代法律都是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规范社会生活,因此,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导致数个规范都能够适用的现象,在法理上称其为规范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14条规定了商业诋毁行为。目前该两类行为是涉讼较多的行为,且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来也很密切。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是关系密切的一对行为,两者有时(甚至可以说常常)发生竞合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条第1款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下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通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引人误解和虚假作为并列的法定要件的,因此,宣传内容虚假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必要条件。该法第14条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也要求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即只有用于诋毁竞争对手的事实是虚伪的,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由于虚假宣传的事实与虚伪事实实质上是同义的,商业诋毁行为都是通过宣传的方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往往(不一定全部)首先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存在竞合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将商业诋毁的手段规定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其行为常常与虚假宣传行为相竞合,如商业诋毁行为常常发生于比较广告之中。在比较广告中进行商业诋毁的,有的指名道姓地诋毁竞争对手,有的虽非指名道姓,但从其表述中可以判断出诋毁的是谁。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此外,通过片面地散布真实的事实的方式诋毁竞争对手的情况越来越多,此类行为所涉及的事实没有问题,关键是因为手段的不正当而产生了诋毁的效果,此类行为如不能纳入第14条调整,可以按照第2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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