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什么?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在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确立的,因此是法定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基于权利的法定性,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多数决原则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依据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可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内容表现为,当转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优先权股东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排除第三人的购买可能,并且凭自己单方的购买意思表示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而无须转让人再承诺。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而且,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其行使并非随时可以进行,而是附有停止条件,即只有在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方可行使。因此,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此种性质的实践意义在于,附条件形成权的性质决定了该权利的法律效力。
(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依据权利实现与否,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期待权是一种生成过程中的权利,须依赖一定的事实发生,于将来才可能发生和实现的权利。正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附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的停止条件,所以该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权股东随时都可以行使的现实权利,而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只有股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优先权股东才能实际行使这一权利,使之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其实践意义在于,可以正确区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成立与行使。股东具有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时,股东优先购买权成立;股权转让于第三人时,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得以行使。
二、公司股权如何融资的?
1、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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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4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 《公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权利亦为固有权,不容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此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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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0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形下雨普通股份的权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