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文号:[2006]54号
发布日期:2006-5-23
执行日期:2006-5-23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老年人优待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领取《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全省统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绿卡。《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发放和管理,在社区、村登记办理。
二、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室、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切实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先照顾,包括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等便利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惠民医院要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和医疗费用减免。
三、所有由政府投资主办、收费的公园、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凭《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老年人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购票处或入口处设置老年人优待的明显标志。
四、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含民营公交车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处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明显标志。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市老龄工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办理相关保险。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应从各自行业特点和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可操作的优待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六、社区服务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优惠的服务和照顾,掌握社区老年人的情况与需求,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及援助点,挂牌服务。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按《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用;办理其他公证事项时,应视老年人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
八、百岁以上老人,由民政部门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由卫生部门负责对市区百岁老人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九、在每年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十、外地老年人来绍兴市区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地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十一、市老龄办负责对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发放的《绍兴市高龄老人优待证》使用至2006年老人节后废止。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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