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航空旅客行李损失,承运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包括赔偿对象、赔偿计量、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
1?赔偿对象。在航空法中包含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前者是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后者是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小件物品。依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自理行李因航空事故损失的,仍应赔偿。自理行李是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我们认为,三类行李均可为赔偿对象。
2?赔偿计量。行李损失的数量据机票上所载明的重量,确定损失其数量,按实际数量计数。但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或其任何物件的损失,影响了同一份行李票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赔偿的数量为此种包件的总重量(而非损失的一包件或物件的重量)。机票上未载明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行李损失以法定限额为基础确定损失数量。自理行李限额为
10公斤,随身携带物品限额为
5公斤。兼有托运和自理行李,又未办理逾重手续,支付相应费用的,确定行李损失应以免费行李总额(头等舱为
40公斤,公务舱为
30公斤,经济舱为
20公斤)为限,计算损失数量。
3?赔偿标准和限额。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的行李价值公斤低于
50元的,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于
50元的,按
50元赔偿。丢失的行李办理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若其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的,按行李降低的价值或修理费用赔偿。自理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位旅客人民币
200元,托运行李中不得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贷、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否则,发生遗失或损坏的,按一般托运行李确定赔偿。应注意,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领取行李人是否为旅客本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丢失识别联,在旅客向承运人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赔偿限额权的丧失。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额不受限额规定的制约,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另外,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无权援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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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由哪方赔偿行李所有人的损失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4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因此,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如果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行李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保管行李的一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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