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羁押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庭前羁押若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可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可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可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以后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逮捕以后可不可以不可不可以取保候审要分情况而定:
1、逮捕之后正常情况下不可不可以取保候审,因为逮捕的条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会的可可不可以,所以才予以逮捕,因为不适合取保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来情形的话,那么还是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
2、(一)可可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理论上来说,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都可申请取保候审,即使是刚被批准逮捕,也可不可以提出申请。但在实际操作中,逮捕后立即申请取保候审,几乎是不可可不可以被办案机关同意的。除非在逮捕后,立即发现改变案件的定性或者搜集到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否则,难以实现取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可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判刑后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判刑后不可不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只可不可以在法院定罪量刑前使用,法院定罪量刑后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使命就结束了。虽然判刑后不可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符合条件的可不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可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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