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有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才能引起再审,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调解的特点是: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调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是什么?
调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解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缓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其次,调解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提高审判监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最后,调解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因此,调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调解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能够有效缓解纠纷、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充分利用其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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