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是否能在成立后解除公司设立协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08:52:49 204 人看过

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可以通过合意解除公司设立协议的方式,终止设立公司。协议解除产生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因此,发起人负有返还已经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发起人应按照出资人已经缴纳的份额返还相应的出资款,并对设立费用等进行清算。

公司设立失败,无过错发起人可以免责吗?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如反悔不再出资、虚假出资等,是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公司设立失败,不但意味着设立公司的成本损失,而且往往还会带来大量的债务和额外用支出,这也是无过错发起人不能接受,往往认为债务与费用与其无关,谁的错谁担责。但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其他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无过错发起人不免责。

发起人不免责但可适当少担责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往往都不只是发起人之间的事情,都会涉及其他人,如认股购股、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办公用具等。这些交易活动中,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甚至债务。通常情况下,这些费用及债务,是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但当公司设立失败后,预先准备成立的公司不可能存在,所以这些费用就由全体发起人承担。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只要公司设立失败,不管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费用。

因此,公司设立失败,无过错的发起人同样要承担。

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发起人就需要承担与过错发起人相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无过错发起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少承担甚至不承担责任的,并最终由法院判决过错方承担多大的责任。

对无过错的发起人而言,要是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因清偿债和支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先向专业的公司设立律师咨询,该诉讼的诉讼,该赔偿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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