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受托人的角色来定位破产管理人,更符合破产法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原则。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是现代破产程序的首要宗旨。当一个债务人发生破产事实时,债权人是最不幸的,他们的债权会因此全部或大部分地化为泡影;债权人也是最脆弱的,他们是分散的、没有组织的,其权利利益也因债权的数额大小而不一。正因如此,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就成为破产法的原则,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成为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行为准则。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享有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理所当然应当为受益人尽忠实、勤勉之责,为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工作。
另外,我国与英美国家虽然身处不同的法系之中,而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又为英美法系所独有,但这并不能构成我们吸收与借鉴这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障碍。从职业和专业化的角度分析,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管理人是完全可以成为破产受托人的。受托人属于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人,对其专业性要求较强,英美破产法中对破产受托人都有专门的资格条件规定。同样,由于对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重要性,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要求,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也都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作了严格规定。我国新《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管理人由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担任,并具体规定了列举性的排除条件。这与美国的破产受托人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和英国破产受托人资格的取得要获政府承认非常相像。从我国新《破产法》的有关内容上,已不难看出引入信托制度的意向。只要将信托法律关系引入破产法,将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任职条件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就是破产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于2001年4月通过,并自2001年10月起施行,一些关于信托业的法规也早已实行多日。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正逐步完善,人们在观念上对信托制度也并不陌生。所以,利用信托机制来解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有意义的,也是一种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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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受托人定位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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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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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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