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与质权谁先实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01:50:26 281 人看过

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清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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