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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
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2003年11月)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推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2002〕29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实施范围
全市69家拆迁实施单位,包括市属拆迁实施单位10家,城区拆迁实施单位44家,郊区县15家;其中,24家为事业单位,45家为企业单位。(见附件一)
二、清理整顿具体意见
1、保留已经获得省建设厅批准的30家拆迁实施单位(见附件>)的拆迁资质。其中,12家由市编办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各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由市编办下文撤销>武、鼓楼、白下、建二、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的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具体改制转企工作由所在区政府参照《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2002〕296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办发〔2003〕73号)文件的精神组织进行。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标有“管理”和“办公室”字样。
2、取消25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包括:13家一年来未从事拆迁工作的单位;3家未重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8家已经重新成立新的专业拆迁公司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1家已成为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单位。(详见附件三)
3、暂时保留14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因14家拆迁实施单位尚有21个项目1414户居民的拆迁工作未完成(见附件四),其拆迁资质待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后即行取消。在拆迁资质取消前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任务。
4、确立拆迁实施单位数量与拆迁市场总量相适应的原则。对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原有遗留问题较多且未妥善处理的单位,不得重新申报拆迁资质;鼓励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扩大整体规模,增强拆迁工作能力。
5、根据拆迁资质审批的管理权限规定,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办理有关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拆迁资质管理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规模及各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业绩,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规范:
第一,严把准入关。对需要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已取得拆迁资质的实施单位要促进其提高水平,使之具有独立完成大项目和做大做强拆迁工作的能力,杜绝皮包公司的产生。
第二,对已经承担拆迁工作任务,且拆迁项目数量较多的拆迁实施单位再接受新的拆迁委托时进行必要的控制;对拆迁实施单位转借或变相转借拆迁资质、临时拼凑拆迁工作人员的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对已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严格执行“六项制度”,即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投诉制度、目标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稳定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实行“依法拆迁”、“以德拆迁”、“亲情拆迁”。对于不依法办事、违规拆迁的,造成群体性上访和恶性事>发生的拆迁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暂停或吊销其拆迁资质;如有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城镇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我市10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租原则
这次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原则是:有利于推行房屋商品化的进程,实行成本租金与协议租金相结合,逐步缩小成本租金的范围,扩大协议租金的范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根据社会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优惠、减免、缓交租金等措施。
二、调租范围
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城镇过管非住宅公房,包括将住宅改为百住宅使用和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的公房,均属这次调租范围。
三、成本租金
(一)租金基价:
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前期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20元)为房屋本身的综合成本造价,根据规定成本租金的5项因素测算,平均月租金基价为平方米3元9角7分(见附件一)。
(二)计租方法:
1、根据房屋的结构、核定用途、所在地段及使用中对房屋的损坏程度,按租金基价加成计算(见附件二);
2、直管非住宅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四、协议租金
(一)凡属下列范围一直管非住宅公房均实行协议租金:
1、1993年6月1日以后新承租的房屋;
2、1993年6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翻建、拆迁复建等新增加的公有房屋;
3、以承租的公房进行联营、入股、个人承包和老房新租的房屋;
4、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5、已经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
(二)协议租金原则上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租金水平。为防止租金水平畸高畸低,起步阶段协议租金不得低于同结构、同地区、同用途房屋的成本租金,也不得高于其六倍。协议租金的浮动幅度由市物价、房屋局适时调整。
五、优惠、减免、缓交措施
(一)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办公用房,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及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按租金基价的40%计租。其中行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新增的租金两年内予以减免。
上述用房均不实行租金附加率。
(二)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其年增租额超过上年收支盈余的20%时,经市财税部门认可,报市房管局批准,可按年度定额减免,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三)对于年增租额占上年成本1%以上的亏损企业,经市、区财税部门认可,报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年度定额缓交,缓交额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六、租金的管理与使用
租金基价中:
(1)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应用于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和更新。
(2)税金由市房管局统一汇缴至市税务局。
(3)固定资金占用应专项用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扩大再生产。其中:区管非住宅公房50%留区房产经营公司,50%汇交至市房管局。汇交至房管局的固定奖金占用费,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翻、改建扩大非住宅房屋,逐步实现国有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附加租金中的环境率部分,由市房管局统一汇交市财政,专项用于直管危旧住宅公房的改造和直管住宅公房的维修补贴等。此项经费的使用,每年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如实上缴汇缴的租金,不得擅自截留。对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自行安排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市房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上述汇缴租金的收支结算情况,由市房管局按年度抄送市财政,物价局备案。
七、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租赁管理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经济要搞活,管理要加强”的精神,遵循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法规,加强行政管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地发展。凡需要将承担的公房改变原核定的用途或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必须报经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的关手续。对擅自转让、转借和改变原核定用途等行为,一经发现,物价部门将没收其非法所得,房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改回房屋。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住宅公房的维修养护,做好优质服务。
八、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市物价局、房管局按照价格分管权限适时对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成本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九、市属五县应根据市调租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1993年7月1日前实施,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附件一:
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月租金基价表
类别基价优惠基价
租金营业生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用房文教、卫生用房百分之
100%40%
结构
钢筋混凝土4.981.99
混合一等4.531.81
混合二等4.091.64
砖木一等4.891.96
砖木二等3.851.54
砖木三等3.581.43
简易2.671.07
附件二:
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月租金附加率标准
一、环境率
1、营业用房:一级地区加120%;二级地区加80%;三级地区加60%;四级地区加40%。地区划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2、生产用房:一级地区加70%;二级地区加50%;三级地区加30%;四级地区加10%。
二、损坏率
1、有侵蚀性(包括蒸烘)加10-30%。
2、震动性过大加10-20%。
三、生产用房一处房屋附加率超过100%按100%计算。
四、高层建筑、剧场、高级宾馆等特殊用房加100-300%或另行测算。
五、暖气、电梯等设备另行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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