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9:16:09 217 人看过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如何明确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定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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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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