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骗取大量财产。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使用金融票据,如伪造、变造或无效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导致票据记录错误,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使用的;(二)明知是无效汇票、本票、支票使用的;(三)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全国最大假金融票据诈骗犯罪团伙案侦破纪实
新华网广州5月14日电(新华社记者徐清扬)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审讯和调查取证,一起全国罕见的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案日前被成功侦破。截至目前,全国已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98名,其中广东抓获28名重要犯罪嫌疑人。
经公安机关查明,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以关家新、黄治文为首,以张瑞清、邱
振堂为首,以张建清(张瑞清之弟)、谢国才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不断疯狂伪造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先后开出假银行承兑汇票102份,票面金额达4.09亿元。他们利用这些假承兑汇票分别在黑龙江、山东泰安、甘肃兰州、福建泉州等地银行贴现共计57份、金额达2.53亿元,给国家造成7800多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联合作战,重拳出击,一举捣毁三个诈骗团伙
自1999年以来,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不断接到群众举报,称广东省河源市有一团伙专门伪造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资金,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协查此类案件的来函也纷至沓来,多数案件与广东省河源市有关。根据这一情况,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初步分析认为,河源市应该有制贩假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团伙在作案。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听取了公安厅的汇报后,要求公安机关对这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行为坚决从快从重打击。
2000年7月上旬,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派民警秘密前往河源就此进行摸查,发现2000年在黑龙江、吉林、云南、江西、山西、湖北、河南、河北、安徽、上海及重庆等省市发生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票源都涉及河源。这些诈骗活动给当地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仅黑龙江省就被骗1.2亿元,案情特别重大。2000年8月18日,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决定立案侦查。
经进一步缜密侦查发现,河源市共有3个团伙在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团伙头目关家新、张瑞清、张建清(张瑞清之弟)等均是河源人。他们以河源为据点,与不法商人、邮局及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等相互串通勾结,共同作案,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外省银行资金,其活动范围已涉及到全国20多个省市。鉴于案件涉及地域广,为了彻底打掉这些犯罪团伙,2000年8月30日,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牵头,在北京召开了有8个省市公安机关参加的协调会,会上要求全国有关公安机关同步进行此案的侦破工作,坚决将这些犯罪团伙铲除。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获取了这3个团伙的大量犯罪证据,并准确掌握了涉案人员的行踪。为了避免诈骗活动在全国进一步蔓延,将国家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2000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公安厅采取果断措施,在广东河源、广州两地同时拉开了围剿诈骗犯罪团伙行动的序幕,一举抓获关家新、张建清、张瑞清、黄治文、黄天宽、黄爱标等24名重要犯罪嫌疑人。同时,全国5个相关省市公安机关也开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随后,广东省公安民警又连续奋战,辗转多个省市,行程1万多公里,先后将潜逃到外地的最后几名主犯谢国才、邱振堂、黄林泉等人缉拿归案。
经公安机关长达数月的艰苦审讯和取证,这起全国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范围最广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渐渐浮出水面。
团伙作案,内外勾结,诈骗活动波及全国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曾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这样的统计数据:从1998年至2000年10月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单单以河源各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就达288份,涉及金额达12亿元。
但实际情况是,从1998年开始,河源市有关商业银行已不具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资格。中行河源分行、工行河源分行和农行河源分行在向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上都写明,自1996年至2000年10月17日,他们均未办理过一宗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毫无疑问,关家新、张瑞清和张建清等不法分子从事的一系列诈骗案,都是以假冒河源各银行名义开展的。
在3个犯罪团伙中,以关家新为首的犯罪团伙诈骗金额最大,也最具代表性。
关家新,高中学历,1993年至1998年10月,他曾在中国银行河源分行信用卡科工作,在此期间,他因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被调离了工作岗位。1998年10月,关家新辞职,随后就纠集一帮人专门干起了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勾当。
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间,哈尔滨富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怀富(已被黑龙江警方逮捕,另案处理)找到关家新,向关购买假银行承兑汇票。关从别处购得空白假银行承兑汇票单后,在空白假银行承兑汇票单上填上有关内容并盖上伪造的银行汇票专用章等相关印章,随后将做好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于。当于带着农业银行哈尔滨中山支行职员来河源作贴现前的查询时,黄治文便冒充中国银行河源分行的工作人员在查复书上写上此票由我行开出字样,并盖上事先已准备好的假印章,造成假象使农业银行哈尔滨中山支行查询人认为汇票确实是从银行开出的。于再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到农行哈尔滨中山支行贴现,多次从银行骗取巨额资金。
后来,为了达到更快更方便诈骗银行资金的目的,关家新和于怀富将农行哈尔滨中山支行的查询人员张树文、何永昌(均被黑龙江警方拘捕,另案处理)收买,诈骗变得更加畅通无阻,也愈加疯狂。经公安机关查实,从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关家新诈骗团伙先后做假银行承兑汇票81张、面值达3.5306亿元,于怀富成功贴现假汇票共52张、骗取金额2.3亿多元,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6760多万元。
以张瑞清和张建清为首的两个诈骗团伙也私自雕刻了数十个各种各样的假印章,用同样手法大肆进行诈骗活动。
据公安人员介绍,关家新、张瑞清和张建清3个团伙或单独行动、或合伙诈骗,有组织、有分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打击金融票据诈骗未有穷期
据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一个相当严密和复杂的业务流程,如果一个环节出错就不可能实现贴现。而记者在调阅犯罪嫌疑人卷宗时发现,这些人大多学历不高,最高的也只是高中毕业,张瑞清甚至连小学也没念完。人们不禁要问,这些素质不高的不法分子为什么能够屡屡诈骗成功呢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金融罪案科科长钱波告诉记者,这些犯罪团伙相当熟悉银行承兑汇票的内部业务流程(如关家新原来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加上认识和收买了河源有关银行的工作人员,因此当贴现行派人来河源查询时,他们得以顺利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受贴现行查询人员的查询。他们还勾结邮局工作人员,截收贴现银行的查询传真、电报等文件,然后盗用银行的名义回电予以确认,因此作案屡屡得手。
银行、邮局和贴现银行的个别工作人员禁不起金钱的诱惑,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甘当不法分子的马前卒。如犯罪嫌疑人李惠龙明知关家新等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仍利用其在中国银行河源分行工作之便,为关家新等人截取银行兑汇票查询传真件及发送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书传真,参与关家新等人的诈骗活动,并多次收受关家新等人的酬金及各种礼品;犯罪嫌疑人梁炳根则利用其在邮局工作之便,分别3次为黄治文截获从辽宁沈阳发到中国银行河源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电报稿。后来又以同样手法为黄治文截获一份从江苏沛县发往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电报件。黄治文给了梁炳根17000元的好处费。
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大行之道,也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记者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了解到,目前银行间的承兑汇票业务实行全国联行制,有资格办理此种业务的银行才能参加《全国银行行名行号本》,并由各银行的总行定期进行发布。河源市有关银行从1998年起已不再具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资格,各银行应该很清楚,无需派查询人员去河源银行进行查询,就可确认以河源市有关银行名义发出的承兑汇票根本就是非法假票。显然,全国各银行间的信息沟通亟需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目前对已抓获归案的涉案人员正在做最后的取证和移送起诉工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关家新、张瑞清和张建清为首的犯罪团伙虽然被一举摧毁,但这只是打击经济领域类似严重犯罪活动的开端。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队长杨江华认为,近年来广东的金融犯罪案件,如制售假币、银行票据犯罪、假银行、贷款和信用证诈骗等时有发生,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任务还十分艰巨,未有穷期。(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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