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当事人违约将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08:10:12 314 人看过

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一、贷款签合同了没下款算违约吗

贷款签合同了,贷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下款,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使用情况进行什么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检查、监督权。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贷款人安全收回贷款。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既是贷款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这便于贷款人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贷款的能力,以便及时作出反应。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通过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这样就会增大银行到期收回贷款的安全系数,使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提高资金运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会促使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

三、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贷款人的义务如下:

1、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

借款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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