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管局要求,张女士到公证处咨询。张女士称其丈夫与其是原配夫妻,生育一子。张女士丈夫去世后,公婆不久后也相继离世。张女士称其丈夫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都早已去世,丈夫还有个兄长。公证员介绍,有权继承张女士丈夫遗产的人是张女士、张女士的儿子及张女士丈夫的兄长。张女士很费解:“我和我丈夫自己买的房子,关大伯哥啥事?他也没管过我娘俩,凭啥房子还有他的份儿?”
公证员介绍,类似张女士这样提出疑问的当事人不在少数,《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制度。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因本位继承人死亡无权利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利。转继承有以下几个特征:转继承权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割财产前死亡方才产生,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如果继承人在财产分割时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后死亡的,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了。
何为继承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何为遗产分割?遗产分割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其意思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对他的遗产分配之前,这期间如果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不随着死亡消失,而是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就张女士的案例来看,张女士丈夫遗产的本位继承人为张女士、张女士的儿子、张女士的公婆。因张女士的公婆在张女士丈夫死亡后,分配遗产前死亡了,已无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应继承张女士丈夫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们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大伯哥作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弟的遗产。
据了解,许多家庭至亲的人去世了,或因悲伤,或因不重视,总到需卖房或拆迁时才想起处理死者遗产。这期间,也许就会出现继承人还没来得及分割遗产就死亡的情况,就会产生转继承。本来是几个人的问题,最终变成一大家子的问题,会发生不少麻烦。遇上像张女士这种情况,还是要理性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财产是身外之物,亲情才是人生最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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