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8:42:14 134 人看过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总是作为过程而向前发展的。犯罪行为就是一个过程。犯罪行为就是行为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举动而构成的有机集合体。既然是一个过程,就表明犯罪行为必然由几个相互连接的阶段组成。犯罪阶段也就是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划分的段落,或者说是犯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特征而形成的具体过程。笔者认为,犯罪过程由两个阶段组成,即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是行为直接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阶段,或者说是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阶段,也可以说是直接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的阶段;犯罪预备阶段则是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预备阶段直接为实行阶段创造条件,实行阶段是预备阶段的继续发展。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就必须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人之所以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为了实行犯罪。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不可能实行犯罪;如果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未实行犯罪,行为人本欲达到的犯罪目的就不可能达到。可见,前者是直接为后者服务的。总之,行为人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了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一、是不是预备犯是怎么认定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都可能会构成预备犯。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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