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防止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工作思路
工作目标:列入三年清欠计划的历史拖欠工程款全部偿清;在建和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防欠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带头,社会各方协作,清理旧欠与防止新欠并重,在全面完成三年清欠工作任务的同时,实现三项转变,即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
二、目标分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六个不动摇”即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坚持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清欠和防欠并重不动摇,坚持检查督办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不动摇,坚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动摇的清欠工作要求,根据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部门工作职责,现将目标分解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内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和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度来认识解决和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做为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防欠工作。
(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做出安排。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防欠工作。
(三)对于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属国债项目的,停止其申报新的国债项目;属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暂停当地项目的审批或转报;属重点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新开工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如形成新的拖欠,其他申报项目不予审批或转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工作。
(一)制定实施企业欠薪报告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二)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四)监督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市建设局
(一)在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公告牌制度,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维权途径等。
(二)限时办理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其工程结算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工程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认可。
(三)逐步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或停止其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开工手续等。
(四)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控机制,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快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
人民法院
(一)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快结案。
(二)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挂牌督办。对当地法院有难度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
市司法局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
市监委
要积极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防欠问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建设领域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不依法办事,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案件。要注意研究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办案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专业职能部门
为确保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按照政府总牵头,属地切块负责,部门协调督办落实,社会关注配合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特别是交通、煤炭、水利、电力、经贸、文教、卫生、体育等基建任务大的专业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三、具体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以上责任分工,坚持清欠与防欠并重,切实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在清欠和健全防欠长效机制中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批评。
(二)市发改委暂停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所有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建设局暂停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两年内不准县处级领导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出国考察和购买小轿车。
(四)本年度不准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五)不准评为本年度工作先进县(市、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六)对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清欠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七)县(市、区)长和市直单位一把手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写出书面检查。
(八)政府工程清偿率未达到100%的,除以上处罚外,政府投资在建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立即停工。
(九)对未完成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除以上处罚外,还要停止该机关所有人员当年出国考察和购买小轿车;对恶意拖欠的单位,由纪监、财政、审计、法院、清欠办等部门牵头,监督拍卖其车辆及有关资产。
四、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强道德建设。对全市公民进行持久的诚实守信和“八荣八耻”荣辱观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从业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其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优化结构、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从源头上调控进入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总规模,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清理、整顿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实行严格的行业内部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逃避债务的行为增加强制性惩罚措施,并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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