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20:22:27 92 人看过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1]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县级市0.9元至1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1]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税相关文章
  •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细则有哪些?
    一、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
    2023-05-22
    417人看过
  • 陕西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是什么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与转让有哪些区别。其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别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的使用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023-08-05
    134人看过
  • 陕西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2023-06-28
    269人看过
  • 减免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
    2023-06-15
    63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
    2023-04-30
    411人看过
  •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内容包括什么?
    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023-05-22
    253人看过
  •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4-13
    342人看过
  • 陕西开山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陕西开山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向有关部门交纳必要的税。对于土地的管理国家相关部门也比较严谨,土地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的关系,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好的一直措施。一、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
    2023-02-28
    459人看过
  • 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税务的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对于一些中小微型企业来说,如果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的话,那么这些企业将无法经营下去,所以为了扶持这些企业,各地制定了一些可以减免税务的规定,那么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第二章减免条件及权限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2023-04-10
    327人看过
  • 陕西省交强险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
    2023-03-02
    270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拆迁补偿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一、福建省产权交换补偿标准1、福建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2、福建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
    2023-04-13
    392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具体地点是哪里
    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地方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如果在同一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应当在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1日至15日。(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的,可以选择广德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政务中心窗口和所有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
    2023-08-01
    164人看过
  • 江西省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征地其实就是要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对城市面貌,人们的交通出行或者是农业发展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当然,现在绝大多数的城镇公民其实对于政府的拆迁征地工作已经非常的熟悉了,但是人们更加关注的还是落实在书面协议当中的征地补偿的相关事项,例如在江西,很多人在和政府签字之前肯定也特别的关注江西省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江西省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甲方:_________________征地事务所(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村委会(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丙方)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公顷(合亩)。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建
    2023-06-03
    488人看过
  • 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内容
    土地按用途分类是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用途管制的依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预先进行审批是关键;而保护农用地则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核心是切实保护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耕地的破坏、闲置和荒芜,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土地的整理和复垦;强化土地执法监督,严肃法律责任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需要的材料有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和平面规划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经营者利用设施农用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并备案;生产结束后,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然属
    2023-06-29
    45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土地使用税
    相关咨询
    • 具体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9
      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3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
    • 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4-06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有些人是没有
    • 陕西省农村规划条例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30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土地使用费的分摊内容具体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4
      (一)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土地总成本 (二)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