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引用他人作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在引用部分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引用部分不属于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引用行为没有对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样,引用他人作品就不会被视为侵权。
以下条件符合时,引用他人作品不会被视为侵权:
1.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在引用部分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
2.引用部分不属于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
3.引用行为没有对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素 材 : 什 么 情 况 下 引 用 他 人 作 品 不 侵 权 ?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需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
4. 在引用过程中,要遵守著作权法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总之,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只有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在引用部分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引用部分不属于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时,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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