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庆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中,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上诉龙凤镇一中平房。
法定代理人赵宝山(上诉人之父),男,194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赵立华,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一中家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公安局大庆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以下简称龙凤交警大队),所在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福路21号。
龙凤区马超,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笑蕊,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龙凤交警大队干部,住龙凤区龙华路3-4号楼4单元402室。
原审原告赵立中因诉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立中的法定代理人赵宝山、委托代理人赵立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笑蕊、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龙凤交警大队在车辆肇事后,及时查扣了该车,并积极调查交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立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判决送达后,原告赵立中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2002)龙行初字第7号判决,要求龙凤交警大队依法提供肇事车丰田佳美车的车牌号及所有人姓名。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已积极查找过车主,对于一个没有车牌号、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拒不提供,而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无法提供。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理由,形成以下争议点: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上述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根据《道路法定代表人、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积极查找过车主。对于一个没有车牌号、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拒不提供车主,而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无法提供。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不知肇事车车主是谁的情况下怎么能将车放行,属违法放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龙凤交警大队在车辆肇事后,及时查扣了该车,并积极调查取证,设法查明肇事车车主,但因该车系无牌照车辆,无法查明车主,责任不在被上诉人,并非被上诉人不作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立中负担。
审判长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谢立新
2003年1月13日
书记员杨鹤
-
汤炳兴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
415人看过
-
李治芳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
320人看过
-
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职责
174人看过
-
交通警察大队倡议书范本
480人看过
-
国庆交警大队放假吗
311人看过
-
交通警察大队可以交违章吗
394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履行哪些职责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6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三)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四)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七)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八)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
-
-
-
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程序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7公安局的刑警支队,因管辖权相互推卸责任,当事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投诉,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指定管辖。如果行政不作为,当事人还可以向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或者监察机关投诉。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
-
交通事故属于公安局交警大队管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0答案是否,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派出所管辖。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因此,交通事故派出所无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