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法律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商和裁决等。针对不同的案件特点,需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其中,征地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则是对非法占地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另外,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也是解决争议的途径。
法律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商和裁决等。针对不同的案件特点,需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的。
2. 审查方式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方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方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而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4.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5. 救济方式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程序、法律依据、审查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法律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多种,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商和裁决等。针对不同的案件特点,需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在征地纠纷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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