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12:04 306 人看过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投标承建工程提供方便,加强对外地施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业的经济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下列工程的,均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更新改造工程以及另建、翻建工程;

(二)城近郊区的房屋维修、加固工程。

二、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的登记注册工作,由北京市建筑、市政、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审查处)办理。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审查处制定。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的管理,由市和工程所在区县两级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三、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须持本企业营业执照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或建设厅、局)的批准证书,到审查处申请登记、注册。批准证书须注明企业的性质、等级、施工能力等主要情况。

四、登记注册程序

(一)来本市参加投标承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先向审查处办理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发给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后,由合同双方共持合同书到审查处注册。

(二)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投标,直接与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承包或分包工程的,由合同双方共持合同书到审查处进行登记、注册。对外地建筑企业的资格审查,由与其签约的一方负责。

(三)外地建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与本市建筑企业联营的,由联营双方共持联营合同书或协议书到审查处登记、注册。对外地企业施工队伍的施工管理由与其联营的本市建筑企业负责。

(四)本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少量零散的外地建筑技术工人,由雇用单位到审查处登记、注册。

五、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开业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所有制性质、等级、负责人姓名、设备、自有资金、近年施工能力等)和承包工程简况。

六、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注册期限,一般相当于承包工程的合同工期,但最短不少于半年。注册期满后离京。如工程未能如期完成,需继续施工的,要办理延期手续。凡注册期限内或工程完工后又承包新的工程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注册期限在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外地建筑企业,每半年向审查处申报一次人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七、经登记、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在注册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力:

(一)具有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的法人地位,其正常的经济收入、合法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本市地方法规的保护;

(二)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包、分包本企业有资格承建的工程;

(三)可在本市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四)可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人员的暂行户口手续;

(五)参加本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八、经登记、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在注册期限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本市的法规、规章;

(二)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

(三)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四)照章纳税和缴纳登记、注册费。

九、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由审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审议,酌情采取补办登记、责令停工、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工商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工程许可证并责令撤离本市等措施。

十、北京地区各单位不得招用未经登记、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承包工程,不得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代签工程合同或提供银行帐户。发生上述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对经登记、注册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由发包单位指派专人协助管理,帮助解决有关生产和生活问题,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建设[1996]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
    2023-06-09
    42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如下处罚:(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批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或者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批准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二)外地建筑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今年八月,省政府以鲁政发〔1986〕97号文颁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违法乱纪的处理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日趋活跃,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择手段牟取私利;有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阻碍建筑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影响我市“七五”计划的实现。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所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由市城乡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凡未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二、市属六县和黄岛区县以下集体建安企业及外地建安企业进入市区施工,必
    2023-06-10
    106人看过
  •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建设
    2023-04-22
    122人看过
  •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第三条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监督”。建筑取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或调整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委员会;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
    2023-04-22
    449人看过
  • 关于《城市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和《无锡市住宅区市政环卫工程建设管理细则》,为加强城市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有效、满负荷”运行的目标,加快污水治理改善水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现下发《无锡市城市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一、无锡市排水管理处是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经局委托负责城市污水截流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鉴于此类工程点多、面广、量小,具有实施的特殊性、分散牲,确定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截流工程。二、市排水管理处每年应根据城市规划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片区或地;块污水截流工程计划报我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三、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污水截流工程计划由我局下达给有关主管部门和污水排放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签订责任状。四、市
    2023-06-10
    495人看过
  •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
    2023-06-10
    66人看过
  • 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蒙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重庆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电〖1999〗1号)和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委提出的《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2023-06-10
    92人看过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
    2023-06-10
    378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
    2023-06-10
    57人看过
  • 关于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成本控制
    当今建筑市场13益开放,实行企业自主报价,竞争更加El趋激烈,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应体现在质优、快速、安全、低耗前提下的价廉。无论是项目管理还是更高层次的管理,必须对所有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成本非常敏感。建筑工程成本是指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发生或实际发生的工、料、费投入,它反映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材料的节约程度、机械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施工组织劳动组织、管理水平等施工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部情况;所以,工程成本指标能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是评定企业工作质量的一个综合指标。能够及早发现施工现场活动的成本超支或有可能超支,以便有机会采取补救措施,尽量消除超支带来的影响或将影响降至最低,对工程项目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确立成本控制目标。建立健全成本责任棚。完企业立法成本通常可分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可变成本是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成本,在建筑行业中,它是劳动力、机械、材料的直接成本以及现场
    2023-06-05
    272人看过
  •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第五条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北京市建筑企业营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开办、变更和歇业第三章建筑企业等级和营业范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为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综合或专业性施工的企业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企业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县建委)。本办法由市、区、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各级建委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开办、变更和歇业第五条开办建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点;2、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
    2023-06-10
    308人看过
  •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三章消防产品设备材料第四章施工企业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及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第二章建筑工程设计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设计范围,严禁无证设计。第五条设计单位应遵循“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编写建筑设计防火专篇。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装饰装修方案)
    2023-06-10
    5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25
      《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规定,
    • 市XX以外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怎样办理在XX登记备案手续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7
      到建设局备案一下,有相关的表格填写.可行政服务大厅有的。
    • 关于注册著作权登记管理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1
      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
    • 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办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9
      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一、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
    • 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布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9
      根据建设部(89)建施224号文、建法(1991)86号文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装饰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接和经营装饰工程建设任务,促进建筑装饰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以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装饰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建筑装饰企业必须持有我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劳力、消防等手续,不得无证或超等级承包工程。二、为适应目前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