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金的激励功能,并在罚金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金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有独立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金,有行为能力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立财产和行为能力。此外,罚金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金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这样一来对无法破产的单位,罚金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刑法》对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因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怎么认定
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何种精神疾病、其病情与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关系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并由法官最终确认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包括两个前后相连的程序:
一是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二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
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前一程序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在后一程序即如何对待鉴定结论的问题上,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只要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对鉴定结论就可以不经法庭质证直接确认。
因此,有的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得出其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后,就终结案件,不再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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