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有时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这种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致使损害巨大,受害者众多,而且事故多是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对于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被害人难以举证证实。所以环境侵权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应当坚持全部赔偿与限制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原则。
前言
所谓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还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它不仅侵害了财产权,还使公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对于环境侵权来说,私法上的救济成为重要的手段。本文试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19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危险工业异军突起,其高风险性给人类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但是,由于危险工业本身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价值正当性,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时无过错,即使有过错,受害人也难以举证。这种客观现实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继续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势必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无过失责任理论,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害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失责任之所以能很快被引入环境侵权赔偿中,其原因在于:一是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而且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二是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十分复杂,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必然使受害人陷于不利的境地。三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合理原则的客观要求。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多是营利者,它们既然由此获得利益,就应当为其获取利益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现代各国绝大多数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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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侵权主体大多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具有不平等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大多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损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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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怎么认定侵权责任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31、于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2、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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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侵权责任包括环境污染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环境民事权益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包括水污染侵权、大气污染侵权、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海洋污染侵权、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侵权行为、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能量污染侵权、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转基因产品污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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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注意事项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03(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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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不大属于环境污染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1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所产生的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的。并且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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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