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维雅告英姿化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胜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00:57 274 人看过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款产品仿冒其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妮维雅公司将该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维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英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经销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赔偿妮维雅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2万元。

妮维雅公司诉称,英姿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护肤品生产厂商,孙女士是该公司的经销商。英姿公司一直以来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其欧美娜男士洁面乳(控油洁肤)、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等八款产品上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降低乃至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以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妮维雅公司曾就英姿公司、孙女士的侵权行为向相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亦对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妮维雅公司在市场上仍然发现英姿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遂将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仿冒了妮维雅男士系列、面部系列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支出30万元。

开庭审理时,两被告共同的代理人主要从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管状包装是化妆品行业的常规包装及原被告产品装潢绝对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进行答辩。他认为,基于常识,选购化妆品时产品的档次是决定相关公众的最主要因素。原告产品最低也要几十元,而被告产品只是二、三元钱,原告产品主要通过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而被告是通过集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所以两者的相关公众是截然不同的,不会造成误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属同行业,生产销售相同产品,故构成竞争关系。妮维雅/NIVEA系列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该系列产品包装使用的是该类商品常见的长方纸盒和塑料管状包装,不属于特有包装;但其使用的装潢体现了商品的特色,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应认定为特有装潢。英姿公司涉案的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的装潢与妮维雅/NIVEA系列产品装潢基础色调相同,色彩搭配相近,线条图案相仿,要素组合雷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足以造成双方产品的混淆。故本院认定英姿公司在其涉案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与妮维雅/NIVEA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英姿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由孙女士以化妆品商行的名义销售,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妮维雅公司所提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度、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鉴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给妮维雅公司商誉造成损害,故其提出的判决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2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
    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
    2023-04-23
    369人看过
  • 广告不正当竞争表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信息传播的重要性。不少生产、经营者不惜重金加强产品的宣传。他们别出心裁、赏心悦目的广告设计,为商品涂上了一层迷人的色彩。可以说,现代社会中,商品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变成了广告的竞争。竞争总是交织着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当广告作为有效的竞争手段为厂家高奏凯歌之时,人们总能发觉其中夹杂着一些不谐之音。如果说: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美容广告之类的诱惑和夸口只不过使人一笑了之,尚不足以造成任何损害的话,而医疗广告包治百病、死人医活的谎言则公然地侵犯了竞争厂家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不正当竞争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现象,亟待引起社会和法律的关注。不正当竞争性的广告,是指不正当、不公平地损害竞争对手的竞争地位或抬高自己的竞争地位的种种广告形式,一般称之为虚假广告或不实广告。实际上,并非所有不正当竞争的广告都具有虚假性或非真实性,有些广告恰恰是以真实的内容达到不正
    2023-04-24
    98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包含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实施混淆行为对他人进行误导;采取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2023-03-04
    39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
    2023-04-12
    139人看过
  • “中化”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中化公司成立于1950年,自60年代起开始使用“中化”作为其简称。1988年起,中化公司先后注册了三个“中化”组合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于化工原料、化工试剂;工业用染料、釉料;广告服务、商业信息服务。2002年,“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浙江中化公司和被告上海中化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和2002年,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该网站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中国化工网还被简称为“中化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化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组合商标中包含有“中化”字样。浙江中化公司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主要为化工企业提供产品信息服务,中国化工网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浙江中化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与中化公司有某种关系,构成对中化公司注册商
    2023-04-23
    319人看过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中有关商标的规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2023-04-23
    30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不正当竞争装潢中种类?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9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
    • 不正当竞争商品装潢要怎么样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7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是: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认定;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 不正当竞争装潢处罚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9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是: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认定;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 服装店装潢不正当竞争究竟是如何的呢?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8
      如果工商局拒绝查处,你可以提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为对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只要证据充分,你还是很有希望胜诉的,当然民事诉讼耗费时间较多,不像工商局查处那么快就是。你可以先尝试请求工商局查处,若被拒绝,你可以考虑提出民事诉讼。
    • 善意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