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则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提供复制件的,法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2、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3、争议的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5、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6、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7、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8、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1、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2、房屋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1)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等。如土地房产登记证灭失须有档案馆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或二个以上知情人证明,并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和结构平面图)。
(2)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人书写的房屋代管委托书和诉讼委托书。
(3)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况及证据(如负责修缮、支付地产税、出租等),以及争议各方居住的现状(人口、面积、间数、住房性质
对房产确权纠纷还需:
(1)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房产归属的材料。属共有房产的,应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
(2)房屋属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3)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4)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相邻的隔墙所有权归属及证据。
对房屋租赁纠纷还需:
(1)欠租纠纷应提供欠租清单(写明起迄时间、数额)。
(2)公房的公用部位争议,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核定书。
(3)私房租赁纠纷,经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房租赁合同,应提供房屋业主与房客原来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积等变化情况及证据
3、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还需提供:
(1)验伤单、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
(2)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3)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单位或雇主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如工资单)。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4)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5)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对财产损害赔偿,还须提供所损坏实物,或能证明实物损坏的照片及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原状证据,或修理费单据、修缮证明等。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据。
4、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还需提供:
(1)侵害肖像权的,应提供使用了被侵害人肖像的物品、刊物等实物证据;双方曾有协议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协议书等证据。
(2)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应提供认为侵权的刊物、报纸所登内容不是事实的证据和照片、录音等。
(3)侵害荣誉权的,应提供荣誉证书及侵害荣誉的书证、录音、录象等证明。
(4)侵犯著作权的,应提供本人著作的原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侵权的著作、照片等实物证据。
(5)请求赔偿损失的,应提供请求人经济及精神受损失的情况和证据,如侵害人因侵权而获利,需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5、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供下列证据: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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