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四条交易所有关部门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第七条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推荐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有关人员本办法施行前,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资格的,资格证书仍然有效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及其后续培训办法的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管理第三章考试第十条交易所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考试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每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前,我们会在网站上提前公布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1)《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行政法规;(2)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三)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本所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审查范围编制法律法规汇编,并在本所上市公司营业区网站上公布,中小企业董事会商务区及其他相关商务区
第十四条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原则,董事会秘书的试题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讨论题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结束,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第十六条参考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看书、翻书、看书,代考有看书、翻书、扰乱考场秩序等作弊行为的,自考试成绩取消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代表他人将被取消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交易所须视属何情况而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予以公告,并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交易所在秘书资格考试评卷结束后,将通过交易所网站相关业务区及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董事会
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八条交易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各类培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公司,以及受到交易所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本所最新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本所可以取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二)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三次以上的;(三)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的连续两年担任交易所秘书(四)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应当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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