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医患纠纷当做一般的民事纠纷
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认为双方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只要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就可以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没有必要参与,更不愿介入其中,这就造成了多数医患纠纷的“私了”,也就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在于,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双方都希望延长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损害。实践中,医护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免费诊疗护理已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接受,一旦服务存在瑕疵,患方便认为物非所值,支付费用便有了异议。还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引发纠纷势在必然。患者这种行为直接的侵犯了医方的财产权,由此,医方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产生纠纷也是顺理成章。
二、把医患纠纷当做一般的合同关系
有人说,患者到医院就诊(挂号)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且把这种关系当做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错误的。因为医院服务的价值严重低于服务价格,若按一般的合同关系对待,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不仅如此,一般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对目标能完全把握的基础上,而医疗过程是复杂的,未知因素、意外因素很多,往往会严重影响目标的实现,医生也很难把握,如药物过敏、麻醉意外、并发症等。再者,经常会出现紧急情况,如一些危重、抢救病人医生救还是不救?救了,是不是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为了避免抢救不成功而负责任,是否可以不救?不救,是不是就形成不了合同关系?就不用负责了?回答是否定的。所以,即使把医患关系看做一般合同关系,那也是不平等的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性质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表现为技术服务类合同,包含了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服务。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性,应当“预见”和“不可抗力”的差别很小。而在特殊情况下,诊疗护理行为的产生不是以合同为依据,而是基于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其性质与合同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三、把法律与情感混为一谈
社会大众、司法部门往往会认为患者或家属已经很不幸了,发泄不满情绪是正常的,打闹医院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不分缘由地把患方定性为了受害者、弱者。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当亲人,为病人服务,替病人着想——这不是大话、官话、套话,而是预防医患纠纷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如此,医患是和谐的,你替他着想,服务无瑕疵,沟通无障碍,情感上患方不好意思找你麻烦,事实上没有隐患,患方找不了你麻烦。
四、把医疗过程的瑕疵与医疗后果混淆
一般情况下医疗过程与医疗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方就会从医疗过程找问题,这是正常的。但有些问题被无限放大了。如病历记录不完善、书写不规范、有错别字、谈话不到位、告知不及时、签字不及时等等。这些都是医疗过程的瑕疵,但不一定与医疗后果有直接关系,若不加考虑或不进行因果鉴定,无限放大瑕疵,也会严重干扰对医患纠纷的公正处理。
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的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相混淆的非诊疗行为,主要包括: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如果属于上述界定为非诊疗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1、我国的医改虽已取得重要进展,医疗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当前医疗保障水平仍较低,病人看病自费比例较高,遇大病、复杂疾病时往往难以承受巨大的医疗开支,有的甚至卖房交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财两空,对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极易产生医疗纠纷,家属对死亡不理解或想从医院获得一定赔偿,是造成医患纠纷最重要的原因。
2、医患之间认知差距;当代临床医学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局限性,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众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认为死了人就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够,未能让家属充分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当病人发生了未预料到的死亡时,更是不能理解,从而发生纠纷。
3、“医闹”兴风作浪,使纠纷愈演愈烈;发生纠纷后医院为息事宁人,常赔钱了事,闹得越厉害,赔得越多。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并因此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医闹”。“医闹”打着病人家属、亲戚、朋友、同事的幌子专门组织、策划并怂恿家属采用各种恶劣手段闹事,以达到从医院获得经济赔偿的目的,“医闹”则抽取提成或拿到“报酬”。这些人以聚众闹事的手段,使本来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他们组织人披麻戴-孝,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挂挽联、奏哀乐、大喊大叫,妨碍医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强迫医务人员戴-孝下跪。医院领导为了平息事态,常常与“家属”谈判、赔偿。若闹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满意,则开始殴打甚至伤害医务人员。
4、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严重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方都会打110报警,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往往只是劝解,并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发展成恶性事件、医务人员被严重打伤才采取行动。执法人员常认为,病人及家属是“弱势群体”、“闹事终有原因”,要人性执法,以致事态扩大。如果执法人员早些采取措施,完全可避免发展成恶性事件。
5、医院及医务人员方面的责任。一些医患纠纷的发生的确与医疗缺欠甚至差错、事故有关,但占比例不多。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人文修养,缺乏与家属沟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属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生难以预料的突然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务态度不好,家属不满意,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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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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