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45:33 71 人看过

一、项目概况

(一)征用土地(地段)范围:从化大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征收范围见附图)

(2)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S1)(川国土资〔2015〕4号)

(3)补偿协议签订期限: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4)从化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由从化区城市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而江浦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是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在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未超过核定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使用人;未办理历史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承租人。(1)根据规划意见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的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江浦街道办事处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和房屋产权交换价值计算补偿金额,以便解决差价。(3)符合政府公屋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终止租赁关系的,给予政府公屋承租人弃租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加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对承租人进行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共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安置。(1)被征收房屋的一般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评估确定(国务院令第590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以房代商”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规定执行。(3)未办理产权登记建筑物的赔偿标准。

2。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

3。不属于第一、第二种情形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可以按居住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自196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日止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可以按照征收之日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以下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重新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1)搬迁费:

根据实际征收户数,每户5000元的搬迁费(包括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家用电器等搬迁所涉及的全部搬迁费用)。(2)临时安置房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同类房屋参考租金价格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者政府公共住房承租人支付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低于2000元/月/户的,按2000元/月/户发放。产权交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在产权交换房屋交付前(以收到安置房入住通知书为准),被征收人或者政府公共住房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同类房屋的租金参考价格,临时安置补助金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政府公共住房承租人。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低于2000元/月/户的,按2000元/月/户发放。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具体执行《关于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具体要求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的,从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通知书送达之日止计算。7奖励费标准(1)征收奖励(1)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6000元/m2的征收奖励。

2。自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至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奖励4800元/m2。

3。补偿协议自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签订并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奖励的计算标准按照穗府[2014]38号文的有关规定,住宅价值加上征收奖励的补偿金额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2)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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