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是征用的,则会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仍是农用地,则属于“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水平,着力改善广大农村的公路交通面貌,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6年,启动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总结推广天长市“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的经验,全面启动行政村“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并实现40%的行政村通油路(水泥路)。至2010年,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广大农村的公路交通面貌,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继续抓好农村“出口路”建设,即通往经济中心、交通中心,以及连接国省道干线公路等对外出口公路的建设;抓好农村“经济路”建设,即资源开发公路、旅游公路和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等经济效益好、交通量相对较大的重要公路的建设;抓好农村“循环路、断头路”建设,即逐步打通具备建设条件的循环路、断头路,把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连接起来,使乡村公路网络化取得较大进展,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优先抓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培植经济财政强镇,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滁发[2005]7号)中确定的重点乡镇的交通建设,提升交通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思想,统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的协调发展。到“十一五”末,全市上述重点乡镇都要建设一座三级客运站,其他乡镇80%以上要建成一座五级客运站。与此相适应,在客流集中的客运班线上建设一定数量的便民候车亭,不断改善农民出行条件,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公路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为总要求,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规划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编制,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规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并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可从财政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设立滁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发挥其融资功能。“十一五”期间,每年分别由市财政投入200万元,市交通局投入200万元,各县、市政府投入100万元,南谯区政府投入50万元,计每年筹集1050万元作为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的资本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积极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以及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项目资金,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库区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并从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重点用于山区、库区和贫困乡镇的农村公路建设。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征好、管好、用好交通规费,确保小机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比例不低于6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以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并无偿提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的用地、用水和取土。公路用地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或升高。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地方税收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足额征收,可由各级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再专项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积极落实村级组织“一事一议”政策,鼓励和提倡按每个农业人口每年不少于6元的标准,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广泛发动农民利用农闲投工投劳修建乡村公路,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提倡采取个人捐资、受益单位和个人赞助等形式,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法开发农村公路两侧的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乡镇、行政村可在农村公路两侧大量植树,林业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发展前景,合理制定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优化工程设计,降低工程造价。
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
加强建设管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推行挂牌施工,创建优质精品工程。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覆盖面要达到100%.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地方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列支其他费用支出。
四、建立长效稳定的管理养护机制,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养护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中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思想,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全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职能;将市、县地方公路局、站更名为“农村公路管理局”,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职能;乡(镇)、村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民道班,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积极改革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机制。要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不断扩大养护里程,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结构型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公路养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降低养护成本,发挥养护资金效益。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加强工作协调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实现从重视抓路面养护质量到公路全面养护的转变;从仅重视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加强路政管理,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依法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为调动各地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将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通过努力,构建领导重视、部门协同、地方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新机制,全面完成“十一五”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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