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3:10:08 374 人看过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

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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