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54:14 376 人看过

(一)收养申请书;

(二)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三)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四)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七)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八)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九)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除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收养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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